管理办法

中国博物馆协会史前遗址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史前遗址博物馆志愿者服务队是为了更好地养选博物馆的建没,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化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组织机构。承担引扬历史文化、普及历史知识、服务社会大众的重要使命。

第二条   本志愿者服务队奉行创新求实、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服务于各史前遗址博物馆的各类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志愿者服务队在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及各博物馆的规章制度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仅适用于中国博物馆办会史前遗址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参与博物馆的参观讲解、导览、咨询等。

第六条  组织参与博物馆的社会教育活动等。

第七条  组织参与博物馆临时展览的开幕活动等。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的概念

(一)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者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不求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元提供的服务。

(二)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恩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九条 志愿者条件

凡年满18--70周岁,具备热心公益事业和文博事业的发展,身心健康,能够自由支配业余时间的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报名参。

第十条 志愿者招募

(一)各史前遗址博物馆志愿者向社会公开招募,接受报名。

(二)报名者应填写《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

(三)申请者经审核、培训、考核等通过后,正式成为博物馆志愿者。

第十一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各博物馆开展的各项志息服务活动。

(二)免费参观中国博物馆协会史前遗址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业务培训。

(四)中国博物馆协会史前遗址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举办的讲座、展览及其它教育活动享有优先参与权。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六)向志愿者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享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管理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者宣言,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的精神。

(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博物馆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社会推荐展览内容,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五)自觉维护博物馆和志愿者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泄露博物馆内任何保密文件和信息。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志愿者工作管理

(一)各博物馆宣教部门为志愿者管理部门。

(二)志愿者上尚时着装得体佩戴志愿者标牌或悬桂志愿者服务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三)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如需早退或请假,应事先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如需更改服务时间,须提前提出申请。

(四)作为志愿者应举止大方,言辞得体,微笑服务,不说粗话脏话。不与游客发生争执。

(五)在服务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联系博物馆工作人员。

(六)表现与志愿者不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志愿者管理办法,在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有损本馆形象的将予以辞退。

(七)志愿者在每次服务后须认真填写活动记录表,并记录在案。每年志愿者组织将结合各方面所得的信息,对全体志愿者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订需经中国博物馆协会史前遗址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博物馆协会史前遗址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